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,为何状告本庭长(1/4)
以往张斐的判决,对于百姓而言,就如同久旱逢甘霖,总是能够得到掌声与鲜花,但是这一次判决,院内院外相对比较安静,这似乎也出乎许芷倩的意料,她不禁抬头看去,但见院外的百姓,都略显失望。
原因很简单,逃税不是地主的专利,百姓也逃税,尤其是这契税,因为对于百姓而言,这是比较好规避的税,而不像两税,只要你有户籍,基本上是逃不掉的。
要知道北宋土地交易是非常频繁的,如果仅限于地主之间的交易,也不可能这么频繁,也是有很多普通百姓,通过在工农商业方面的努力,赚得一点钱,然后去购买田地,契税也会加大百姓致富的难度。
他们的期待是,白契具有法律效力,但同时免除契税,再不济,就免除之前白契的契税,之后大家再缴契税。
可没有想到,就只是免除一半的契税,而代价就是必须补交契税,无论如何,这都是要出一笔钱啊!
这与他们的期望,相差不小。
不过张斐并未等着掌声与鲜花,他还是照例向检察院问道:“检察院可有什么异议?”
苏辙似乎在思考什么,微微一怔,瞧了眼张斐,纠结片刻,旋即起身道:“假设一个谋反之徒,向民间购买兵甲,且符合张庭长说得两大原则,那么这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”
张斐稍加思索后,便道:“只要符合这两大原则,都具有法律效力。”
此话一出,大家猛地一怔,皆是惊讶地看着张斐,你是疯了吧?
四小金刚、许芷倩也都惊诧地看着张斐。
造反还具有法律效力?
苏辙也是一脸懵逼。
随后张斐又道:“正是因为双方契约具有法律效力,所以提供兵甲的商人,亦是从犯。但如果说,商人是被胁迫向谋反之人,提供兵甲得,只要他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,证明这一点,那么这份契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,从司法来看,二者可能就不属于合作关系,皇庭是可以判商人无罪的。
就这个问题,本庭长可以再多说一句,刑事诉讼是要高于民事诉讼的,因为国家和君主的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,而谋逆是十恶之罪,更是最高等级罪名,商人在这个官司中,可能是无罪的,但是可能也会面临巨大的损失,因为朝廷是肯定要将所有的赃物没收,当然,这只是有可能,如果真的发生了,还得具体分析,但原则是不变的。”
苏辙听罢,道:“多谢张庭长的回答。”
说罢,他便坐了回去。
而那边范镇也是在低眉沉思着。
虽然这个结果,他们是早就知道,但是张斐的这个判决,还是令他们既有眼前一亮的感觉,又心有困惑。
因为在这个判决里面,涉及到一个契约原则问题。
张斐虽然是依律判决,但其实他对于契约原则的解释,是以前没有的,也是《宋刑统》从未有过的内容。
比如说“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”,这句话的意思与张斐解释的差不多,《宋刑统》也是要表达这个意思。
但是张斐却将这两个原则,作为契约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,甚至是唯一,这个就是《宋刑统》没有的东西。
虽说政法与私契是两条平行线,但是,当下是一个官本位制度,最终还是官员说了算,如果皇庭判定白契由于逃税,不具备法律效力,大家其实也没话说。
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,到底政法还是要高于民间私契,官就是比民大。
但是,经过张斐的解释,就真成两条平行线。
这可是非常关键。
根据张斐的判决,一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,只是在于自由性,公平性,平等性,只要符合这几点,这份契约就具有法律效力,与它是否违反政法,并无太多关系。
虽然范镇也就是利用官有政法,民从私契来解释白契的法律效应,但是对于他而言,这只是一个理由,而不是一个原则。
这其实也是张斐与当下官员不同的一个点。
其实宋朝司法制度,是比较完善的,要定罪,就必须要索引律例的,也就是鞠谳分司制。
但是关于律例的索引,多半仅限于官府内部的讨论,对外的判决,一般基于儒家道德,得判出有名,讲道理,占领道德制高点。
而张斐则是更偏向于,律例的引用和解释,道德只是在量刑的时候,提那么一句嘴。
然而,他们并不知道的是,其实张斐促使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,并不是那一点点契税,而是给出这个契约原则。
因为张斐是要让经济中心,从农业转向商业,亦可以说,将农业商业化,从商业中将税收上来,避免与乡绅、大地主发生直接矛盾。
既然是要追求商业,那么契约法就是重中之重,只有完善的契约法,才能够促使商业发展,也便与税务司调查取证。
在宣判后的第三日,皇庭就发表一期法报,公布详细的契约原则。
合同自由原则。
诚实信用原则。
公平交易原则。
根据这三个原则,后面又给出具体解释,就是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,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,契约方始成立的,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,在发生疑问时,应认为契约未成立。
同时还给出契约拟定建议。
其中有最为关键的一条,就是皇庭建议签订契约的双方亦或者各方,应在契约写明债务承担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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