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(2/3)
打死了也不犯法。而且,沈树人还详细查阅了《大明律》,还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边缘条款。
这事儿用法言法语说起来比较复杂,但是用人话翻译一下、举个例子,就很容易让人听懂了。
比如,就拿《红楼梦》上薛蟠打死冯渊的案子来说,曹雪芹原本写这个案子,是想抨击“封建豪强恶霸有多嚣张”,
但显然曹雪芹只是个文学家,同时也是法盲。这个案子只要稍微调整一些细节,薛蟠就可以无罪了。
中国古代虽然没有《物权法》,但物权高于债权的朴素思想还是有的。
冯渊买香菱、买了之后“要三日之后再来迎娶”,也就是说他买了人之后没有“交付动产”这个动作,没有事实上占有香菱。所以他对香菱的权益,还是一个“债权”,是一个相对的契约权。
薛蟠虽然是后买的,但他买的时候看到的香菱,还是一个没有被“占有”的状态,他就属于法律上的“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”。
而薛蟠并没有想娶香菱,他多半也不会有“三日后再来隆重迎娶”的仪式。以薛蟠这种呆霸王不重视侍女的脾气,多半是交了钱就要提人。
当然,《红楼梦》里没说薛蟠付了钱后就提人。但如果薛蟠提了人,那香菱这个“动产”的交易就被他“交付”了,“事实占有”了,“债权”就成功转化成了“物权”,
而物权是高于债权的,冯渊再拿着契约要到薛家上门要人,如果起了武力冲突,薛蟠就可以凭对方“私闯民宅、夺人奴婢”正当防卫。
这个法律逻辑,跟“一房二卖”类案子中,先买的人只签了合同却没过户房产证、后买的人过户了房产证、打官司到法院,法院就会把房子判给后买并办了房产证的人,是一个逻辑。
不动产物权看登记,动产物权看交付,没有登记和交付这个动作,债权就只是债权,是低一等的相对权。
有了交付或者登记这个动作,才上升到更尊贵的物权、绝对权。
明朝没有《物权法》,但明朝也是有人身和地产交易的登记/公证制度的,一般卖人卖房,都要地方上的里长乡贤、叫上左邻右舍一起为见证,登记明白、公示乡里。
《大明律.户律》还规定了典买田宅一定要公证缴纳契税,如果没有契税的要鞭笞四十。
而后来的买家如果公证缴纳了契税,那就当然保护后来手续全面的买主。先买而没公证没交契税的但凡上门争夺,就是私闯民宅了。
所以,沈树人如果设计一个案子,在苏州地界找一个“别人偷偷买了的女人或者产业,但还没来得及办理登记”,然后他也去买,打个时间差抢先做个公证登记,他就可以截胡成功。
如果对方再跟冯渊一样上门抢夺,他就可以正当防卫个痛快。
不过,思路虽然有了,如何具体实施、如何寻找目标,沈树人还是有些犹豫的。这才导致他从五月底一直拖到六月初,放弃了好几个潜在目标,迟迟不能出手。
毕竟他是21世纪来的人,是有道德底线的,不想对付那些苦哈哈的法盲。
如果一个买女人买产业的人,仅仅是因为不懂法律、没有及时登记,就设计引诱激怒对方、再反杀,沈树人在道德上也有些受不了。
他还是想找个行侠仗义的机会,最好被他反杀的人,本身就是一个欺男霸女的恶霸,他再去以毒攻毒、以阴制阴,那就完全没有心理负担了。
而且,如果对方不够恶霸的话,被截胡了之后很有可能直接选择认怂,都不会上门争斗,那沈树人还正当防卫个毛线?
你首先得做好情报调研,确保被你招惹的人是个一点就爆的炮仗,不能是胆小怕事之辈。
所以,沈树人才暂时放缓了节奏,不到最后关头,他宁可再等等,多找找看值得他惩戒的目标。
在这个寻找的过程中,沈树人数次失败、放手、转变目标,但这些失败尝试也不是完全没有成果,至少让沈树人又总结出了几条选取目标的指标。
“看来,要选择那些至少涉及成千上万两银子的大额交易标的来截胡,同时这个交易标的价值还得是之前被严重低估了的、截胡之后有很大的溢价空间。
如此一来,被我截胡的人才有比较高的概率是有实力、不怕事的恶霸。同时也有足够强力的动机,来把被截胡的标的抢回去。
要是跟薛蟠买香菱的案子那样,花五两银子就能买到的丫头,那原买主可不就得是冯渊那种苦哈哈胆小怕事的小乡绅了?这种人一来杀他太无辜,二来多半也没胆子反抗。”
总结出这条宝贵经验后,下一步的问题,就成了:如何在苏州府地界,短期内就找一个涉及成千上万两的“不规范交易”来截胡呢?
涉及到这种金额,如果是买庄园田产,那多半能有良田、桑园数百亩以上,或者是有配套的绣纺、织纺等工场一并转让。这样的大交易,每年都不多见的,短时间内要找到,很不容易。
如果不是买庄园田产,而是买女人,那几千两银子基本上都是花魁赎身级别的交易了。要找到这样的女人刚好被赎身能打时间差、还有人争风吃醋,似乎也不容易。
偏偏沈树人打听这些消息时,还得拐弯抹角地打听,哪怕是动用父亲的势力和资源,他也不敢明说自己到底要找什么。毕竟这种卑鄙的手段不好彻头彻尾说出来。
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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