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28章 内阁大臣(第二更!今天万字!新书已开)(2/3)
,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,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,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。换言之,如果一个人发明出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,后续命还很长,远远超过20年,那他就赚到了,他们多吃很多年独食,至少吃到他死。(注:但是英国历史上,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,也因为这种制度,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,因为怀璧其罪,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,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。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,才在《专利法》颁布时,不管发明人活多久,都统一保护二十年。
相比之下,《着作权法》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,就没那么大道德风险,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,没那么大经济利益。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,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。)
而除了保护期限外,1624年《垄断法》和后来《专利法》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,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,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。
后世《专利法》是要求“充分公开”的,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。但1624年《垄断法》要求还没那么高,只要你能造出样品,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,那么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原理,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。
而大明如今借鉴《垄断法》,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。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配方领域的科技创新,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配方,那大明就亏了。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,就跟可口可乐配方保密得一样久。
所以,大明的早期《垄断法》立法,也要搞成重实物实验审核、轻原理解释。你能当众演示你做得到这个效果,就可以授权。至于怎么做的,可以保留一点秘密。
(注:这样也会有弊端,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出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、但成本更低的办法。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,而前者不用公布内部技术原理,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。
换言之,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、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,但是对于鼓励人类去发明‘已有产品的低成本改进型’是非常不利的。只是如今大明还没到争取工业化降成本为主要矛盾的时代,也没多少“降本增效型发明”,所以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。)
至于将来《垄断法》与时俱进向《专利法》转变,那起码是几十年之后的事儿了,先让大明把朱树人本人开挂带来的红利吃干抹净利益最大化再说。
……
定下了花三到五年慢慢边学边立《垄断法》,然后再花三五年把《大明民律》初步立完的时间表。
最后再花若干年把《大明刑律》和《大明行政律》补足、彻底废除旧《大明律》,那估计整个时间周期,就要奔着20年去了。
20年后是什么情况?朱树人如今53,如果他能再活20年,那都73了——连孔夫子都是活到73就没了,这已经是圣人的寿命。
所以,朱树人很清楚,他为“大明的第三个七年计划”定下的全面修律、与时俱进,是肯定不能在七年内完成的,要拖堂。所以后续也没必要想什么“第四个七年计划”了,就顺着惯性往下见招拆招,稳住大局方向,这辈子就很不错了。
不过,既然要全面修订律法,大明的官制和分部改革,也同样显得迫在眉睫了。
正如大明律都要把民律从刑律里拆出来了,将来再顶着一个“刑部”的名头管民商事桉件,不觉得奇怪么?
大明从隋唐沿用下来的六部制度,已经磕磕绊绊走了一千一百年了。如果从东汉给尚书台分六曹算起,那就更是一千六百年了,这个分权的划线方式,实在是衰朽别扭得可以。
政出数门,权责不明,一切的一切都亟待解决。
所以,朱树人建议,从今年开始为修订新法做准备的同时,大明中枢的六部,必须重新划分和拆分。
这个问题,张煌言方以智也都赞成改变,因为目前方以智执掌的工部,也是混乱不堪,明明只是工部,但科学院得归他管。
这还不算,因为南京大学的建立也已经过去七八年了,而南大是理工科为主的,这里的学生教育和任用调用,也多归工部管。
可教育工作原来明明是礼部的,工部教出来的很多数学人才,如果走上财务管理类岗位,或者去税务部门,那是归户部管的,这么杂乱无章互相交错,扯皮太多了。
总之,大明这些年已经积攒了太多新事物,都是曾经划分六部时不存在的东西,已经没法往里塞了,必须拆分梳理。
小皇帝朱慈煜,对此也深以为然。最后,大明朝廷就在小康十五年的春夏两季,重点集中讨论了这些问题。
一边筹备新法的立法班组成员,一边讨论按照未来新法工作职责门类拆分对应部门。
经过五个月的集中讨论最终宣布:
把原有的六部,拆分、改名为十个部。
礼部拆分为三个部:礼部、文部和藩部。
旧的礼部只负责皇家事务和朝廷祭祀其他一切礼法活动。
而拆出来的文部,专门掌管全部教育工作,不分文科理科,都归文部省管,科研工作也归文部管,等于是后世的“科教文卫”。
藩部则是相当于后世专管外交工作的,把旧礼部的“藩属朝贡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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